為什么離不開勞務派遣?原因太精辟了
通過發展勞務派遣,企業有利于發展就業渠道,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幫助工人實現多渠道、多形式的就業和靈活的就業。因此,近年來...
2022-05-14咨詢熱線
18856750822作者:產線外包 來源: 時間:2022-01-23
各方需要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的具體規定確定權利和義務,重新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利用契約法律關系的變化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在實際業務執行中遵循合同規定履行合同,要防止出現“以勞務外包為核心的勞務派遣”。
問題:我司原來是用勞務派遣的,現在擬改為外包勞務服務模式,請問兩者有何不同?稅務是怎么處理的,轉型期要注意些什么?
現在許多企業,特別是勞務密集型的生產.造型企業,為了在勞動法層面上遵守法律,特別是擬上市企業對合規要求較高,實際用工難滿足“臨時.輔助.替代性”三性要求,“勞務派遣”模式在我國常被采用,“勞務派遣”替代,對此,君九企業管理小編認為還是需要區分二者的來源,下述各節將討論定義.實質性差別:
一、基本概念和定義。
“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后將該員工派往用人單位,使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從而完成勞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雇傭方式。
勞動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外包給有關單位,由該單位安排人員按企業要求完成相應業務或工作。
二、實質區別。
(1)二者相似。
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和繳納社會保險的主體是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勞務外包單位,不是用工單位或接受單位。
簡而言之,就是那幫人做的那些事情,表面看兩者很相似,許多用人單位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采用勞務外包代替勞務派遣。
(2)外部關切事項。
目前不少IPO企業都將被證監會發審會詢問有關事項,常見的詢問事項如下:
1.詢問勞務派遣的三性遵守情況。
關于湖北五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請進一步核實發行人所雇傭的員工是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在臨時.輔助.替代性方面,《勞動合同法》是否符合,雇傭比例是否符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有無相關主管部門處罰之風險。”
2.詢問勞務派遣模式與勞務外包模式的不同。
來自江蘇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請結合雇傭崗位.用人成本等說明發行人與勞務派遣模式的主要差異”。是不是雇主以承攬.外包等名義采用勞務派遣用工的形式,有無故意規避有關規定的情形,有關安排對發行人成本的影響,是否存在相關風險。”
3.外包勞務派遣轉換服務的問題。
本公司在報告期內與部分勞務派遣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以勞務派遣用工方式補充企業用工,并在**年*月開始通過勞務外包的方式解決部分定單生產問題。承銷機構.請保薦機構.核查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提供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這表明,IPO核查十分關注勞務派遣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為規避三性限制而以勞務派遣外包的形式掩蓋其實質。
對于類似問題的詢問,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就派遣勞務派遣出具“承諾”,聲明:“在首次公開募股之前,若因勞務派遣公司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而使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在承諾之后,承諾人將賠償公司的全部經濟損失,而且承諾之后一般不會構成上市的重大障礙。
但是,實控人的承諾并不能解決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兩個本質上的區別,如果實質上是勞務派遣,將包裝為勞務外包具有很大的稅收風險,首先,二者所適用的稅目不同,勞務派遣屬于營改增服務范疇,在6%的稅率中,適用5%的稅率或差額稅率;勞務外包屬于加工性的,13%的適用稅率,將勞務派遣包裝成勞務外包,在法律形式上規避了勞務派遣三性合規性問題,但在本質上仍然存在合同關系認定問題,但稅收中存在發票適用稅目錯誤,可導致進項無法抵扣.稅前無法扣除的稅務風險。
(3))兩者之間的區別。
所以,我們需要清楚地梳理出兩者之間的核心區別,從而從經營過程.雙方權利和義務.人事管理.合同文本等多方面來界定雇傭行為的性質,判斷其核心區別如下。
1.管理人員的主體不同。
勞動派遣: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直接進行日常管理。
對外承包勞務:由勞務外包單位管理人員,發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服務內容.成果.時間的要求和指示,勞務外包單位根據指示進行人員安排生產。
2.工資薪金承擔主體不同。
派工:由用人單位決定派遣員工的薪金標準。社保基數。獎金。考核。福利等事項。
外包:分包方向外包勞務單位支付外包費用,員工工資由外包單位自行確定。
3.交易的實質和計費方式不同。
派送:一般根據派遣人員的數量確定相應的結算費,用人單位購買的是“勞務費”
外包服務:一般根據外包工作中所約定的工作量來結算相應費用,發包單位購買的是“勞務”
4.所產生的責任主體不同。
雇傭派遣:雇傭單位使用派遣人員的工作成果,其后果由雇主自己承擔,派遣人員對雇主負責。
服務外包:外包員工的生產勞動所產生的結果,由勞務外包單位承擔后果,勞務外包單位對勞務外包單位負責。
為消除各方風險,應從上述核心區別點中找出勞務派遣與外包本質上的特點,從而根據合同關系及各方權利與義務的差異來做生意.人.各方權責的調整,不能只是換湯不換藥,換個馬甲繼續按原來模式運作。
提出整理原有勞務派遣下產線人員關系,做好生產勞務外包人員管理方式的變化,管理團隊職責的變化,調整生產指令接收主體,調整計費模式,細化違約責任。
各方需要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的具體規定確定權利和義務,重新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利用契約法律關系的變化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在實際業務執行中遵循合同規定履行合同,要防止出現“以勞務外包為核心的勞務派遣”。